《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GB 50117-2014(2015年2月1日实施) 3.0.5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构筑物,应进行抗震鉴定: 1、 达到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需继续使用的构筑物。 2、未按抗震设防标准设计或建成后所在地区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构筑物。 3、 改建、扩建或改变原设计条件的构筑物。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