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涉及诉讼活动的建筑工程质量、材料和安全等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与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不仅为法院审判相关工程质量纠纷类案件提供了专业的技术支持,同时也担当了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责任。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轻则引发纠纷和矛盾,重则会影响人身安全,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3、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两种情况下可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六种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
2、送鉴材料虚假或失实。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
三、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流程
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司法鉴定文书出具-出庭